| 一、 |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9月18日臺教國署體字第1150089286號函辦理。 |
| 二、 | 因應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規定,「持有」電子煙將屬違法行為,以及草案訂有1個月之緩衝期,為使民眾得以處理違法物品,並避免隨意棄置危害環境,爰已於全國設「電子煙回收桶」據點,提供「持有」電子煙之民眾自主投遞。 |
| 三、 | 上揭電子煙回收據點計431處,請逕至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之官網(https://www.hpa.gov.tw)首頁>健康主題>健康生活>菸害防制>電子煙防制專區查詢;投遞須知如下: |
| (一) | 回收期限:自115年9月7日起,至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後1個月止(緩衝期屆滿)。 |
| (二) | 全程不記名:投遞時無須具名及提供任何個人資料。 |
| (三) | 投遞時間:各回收點機關之上班服務時間。 |
| (四) | 安全提醒:請確認機身與煙油已妥善包裝,以避免煙油外漏或碰撞產生危險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