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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關工程人員待遇支給事宜一案,照行政院核示事項辦理,並自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生效。

類別:人事室 張貼者:人事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4-08-09 10:58:51 點閱: 10362 (20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一、依行政院113年7月31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1215號函辦理。

二、行政院核示事項如下:

(一)專業加給: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(七)(以下簡稱表【七】)適用對象第2點之人員,及適用該表之工程機關(單位)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,按月增支專業加給新臺幣(以下同)3,000元。

(二)留任獎金:表(七)適用對象第2點之人員,及適用該表之工程機關(單位)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之專業人員,連續任職於同一機關屆滿1、3、5年者,自第2、4、6年起,各機關於3萬元、4萬5,000元、6萬元範圍內,視留任之實際需要,按年發給一次性獎金。

(三)工程獎金:每人每年度提撥上限提高至5萬5千元;直接從事工程業務之人員每人每年發給限額提高至16萬元。

(四)本案所需經費,113年度專業加給調增經費,中央將予以協助,114及以後年度,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以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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