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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申公務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,同仁應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。

類別:人事室 張貼者:人事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4-08-15 11:20:32 點閱: 454 (26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一、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(下稱人事總處)113年7月12日總處培字第1133025273號書函辦理。

二、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,加班補償係以給予加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。所屬公務人員之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,機關學校應督促於補休期限內休畢,如有累積加班時數而未補休,或有將屆期之情形者,應視業務需要積極與當事人協調給予補休假,以維護其健康權。

三、檢附原書函影本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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