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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,並自即日生效。

類別:人事室 張貼者:人事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4-09-02 10:05:55 點閱: 406 (52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一、依大陸委員會113年7月12日陸港字第1130500323號函辦理。

二、依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第6點規定:「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(構)及各級地方機關(構)人員赴港澳,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」,爰併副知相關機關。

三、檢送修正「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(構)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」1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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