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」部分條文,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2437A號令修正發布,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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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室 / 張貼者
人事主任
張貼日期: 2025-07-03 16:15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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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本次增訂有關代理教師具有代理該教育階段、類(科)別合格教師資格者,其提敘薪級,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(第16條第3項)。
- 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(https://edu.law.moe.gov.tw)下載。
- 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,請逕洽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吳專員,電話:(02)7736-779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