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勞動部修正發布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」新制,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申請30日以上未達6個月,並以二次為限;如申請未滿30日,得以日為單位,但合併以30日為限。
二、餘修正條文內容請參考附檔。
張貼日期: 2025-11-27 14:11:32 點閱: 739 (729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一、勞動部修正發布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」新制,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申請30日以上未達6個月,並以二次為限;如申請未滿30日,得以日為單位,但合併以30日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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