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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114年11月21日令修正發布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」第2條、第9條一案。

類別:人事室 張貼者:人事主任

張貼日期: 2025-11-27 14:11:32 點閱: 739 (729.txt) (副檔名:txt,另開新視窗)


一、勞動部修正發布「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」新制,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得申請30日以上未達6個月,並以二次為限;如申請未滿30日,得以日為單位,但合併以30日為限。

二、餘修正條文內容請參考附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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